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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行业 下半年有望出“国标”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北京) 发布时间:2011/1/27 11:59:10 关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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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靖宜)展会行业将有“国标”,新规有望在2011年下半年进入公示程序。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展览会基本要求》和《组展单位经营服务规范》两个全国会展业行业标准完成了草稿编制,已于近日交商务部审批,有望在2011年下半年进入公示程序。

     据了解,商务部于2010年将行业标准的编制任务交给了国家会议中心,国家会议中心课题组查找了大量国内外行业资料,完成了编制工作。

     日前,商务部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了两个行业标准的审定会,评审组由来自主办单位、场馆、展览服务商和学术机构的13名专家组成。

     “这次最大的突破是规定了组展单位和参展单位的责任。”参与此次编制工作的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办公室主任常大磊评价说。

新规看点

看点一

知识产权保护再升级

     《组展单位经营服务规范》中提到:“组展单位应在展览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做好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解读: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办公室主任常大磊解释说,国家现在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曾在2006年出台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但是从国内外展会的现状来看,举办展览会期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确实屡有发生。许多参展商都会担心花巨资研究出成果被“剽窃”,并以低价位抢占市场。

     常主任告诉记者,规模大、科技含量较高、行业内骨干企业的展品最容易成为被模仿的目标,外观模仿、商标相似都是很常见的侵权行为。

     如果发生了知识产权侵权,组展单位会把情况反映给办展地的相应部门。根据新规,组展单位会邀请有执法权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到现场,以及时处理侵权问题。

看点二

重点打击“山寨”展会

     《展览会基本要求》中提到:举办展会的基本要求是“在同一城市举办同类型或类似展览会,前后时间间隔不应少于三个月”。

     ●解读:“同类型或类似展览会”是什么概念?常主任举例解释,假如1月1日北京办了一个媒体博览会,随后2月1日又办了报纸展览会,这样内容类似的展览会在不满三个月间隔的情况下,按照新的标准是不能举办的。

     常主任表示,现在有不少人打着各种展览会的“旗号”对外进行招展,常常发生随意更改展览日期,或出现收了钱却没办展的事,这个规范正是为了打击“山寨”展会。

     同时,新规范也可以减少参展企业的负担,各种名目的展览会常常会使参展企业产生混淆,进而重复参展,“今后企业只需要参加正规的、引导性强的展览会。”这样也更能保护消费者观看展览的权益。

     至于为何规定“三个月”这样一个时间期限,常主任称,这是专家根据以往的展会的发展规律严格论证才做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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